3.委托代理手续完备齐全,案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齐全。
4.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不泄露秘密。
5.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6.案件卷宗归档及时,符合规范要求。
(二)办案质量监督
1.当事人监督:当事人有权对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
2.本所内部监督: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主任和其他律师均可相互监督。
3.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司法机关有权对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
4.本所每年底对所办案件进行集中检查一次,分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5.对于委托的当事人投诉及有关机关的监督意见,由主任接待,并组织有关人员查证核实,确有问题的,按有关处理。
(三)订卷、归档
1.律师不得丢弃和私自保存已办结的案件卷宗。
2.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将卷宗装订完毕。
3.案件卷宗由承办律师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集中保管。
4.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长期。
5.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案件卷宗按年度、及案件性质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6.归档后的案件卷宗,本所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本所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需要查阅、调取的除外。
本所律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凡需复印的,应记录复印内容。
7.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案件卷宗的防霉、防蛀、防火工作;妥善保管档案。
(四)奖惩
对律师办案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批评教育、惩罚结合的原则。
1.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年终奖金,具体数额根据本所年终效益决定,可同时给予表扬。
2.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和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资金,直扣发工资。由于律师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从扣发的本人奖金和工资中赔偿;对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规定报省司法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于××××年×月××日经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