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时,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严格禁止随带家属和亲戚朋友会见。禁止代被告传递物品和信件。
(4)代理律师不得作伪证,对于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辨别真伪,发现虚假证据,应当及时向提供证据的人指出,并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引用该虚假证据。
(5)律师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特殊原因,开庭前尚未收集到的关键性证据,应当提前与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
(6)律师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丢失、毁弃。
2.出庭:
(1)出庭前准备:
a.承办律师应当针对案件纠纷的焦点,认真审查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和辩护词。
b.下列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提请主任同意,召开律师会议,实行集体讨论。
〈1〉受理法院所在地及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
〈3〉所主任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4〉辩护律师需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辩护案件;
〈5〉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
本条〈1〉〈2〉所列案件需向省向司法厅律管处汇报。
c.集体讨论程序:
〈1〉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出将要代理的意见;
〈2〉集体讨论,律师各自发表观点和意见,并提出理由;
〈3〉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讨论意见。
d.代理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进行代理或辩护。
e.集体讨论案件时填写讨论登记表,记录参加人、案情、代理人、讨论意见、时间地点。
(2)出庭:
a.承办律师必须按时出庭代理诉讼,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告知主任,并提前请示承办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不得无故不出庭。
b.承办律师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充分发挥庭审中每个阶段的作用。庭审结束后,判决前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办案质量考核与投诉、监督
(一)质量考核
1.要依法认真、及时的履行职责,尽职尽责,无失职、渎职行为;不敷衍推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2.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及时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交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