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誉和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二、立案受理:
1.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2.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3.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收费:
(1)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标准收费。
(2)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
(3)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
(4)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三、案件办理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1.调查取证:
(1)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进行,不得胁迫收买证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