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为了提高所有律师的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为此,经本所律师会议讨论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讨论案件的范围:
1.拟做刑事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自首情节的案件;
3.刑事案件中属于刑法修改后新定罪名的案件;
4.刑事案件中属于罪与非罪难以定性的案件;
5.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
6.有较大影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团伙犯罪案件;
7.经济、民事案件中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8.在新型领域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
9.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
10.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诸类案件中,存在案由、主体、管辖、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难以确定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
11.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12.承办人员提出讨论的案件及其他要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讨论案件时间:
1.每周星期日下午2时至5时的学习时间;
2.根据登记讨论案件的数量和缓急情况,临时由主任确定讨论案件的时间。
三、参加讨论案件人员:
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四、讨论案件方法:
1.建立讨论案件登记簿,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先向本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口头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即按“讨论案件登记簿”上的规定项目进行逐项登记。
2.登记后,由本所主任,根据案件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3.在讨论案件时,一般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对少数复杂案件要事先草拟打印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4.讨论案件由主任主持、发动大家,各抒己见,力求通过讨论对案件取得共识。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要予以重视。总之,通过讨论案件,起到既解决了案件的实际问题,又提高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
5.指定专人对讨论案件发表的各种意见进行记录,并将该讨论记录做为本案案卷归档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