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