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 律师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的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