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包括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的反驳意见,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起草代理词或草拟代理词提纲。
第三十三条 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三十五条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十六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三十七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发问提纲。
第三十九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
第四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
第四十一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
第四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在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