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6.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在开庭7日前到法院阅卷,并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在开庭前一个合理时间,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
第三十条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安排自己一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律师可根据自己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一个法庭调查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