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调查证据完毕后,律师应审查相关证据,并与委托人交换案件办理意见。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律师应制作谈话笔录并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律师代理原告向有关法院或仲裁庭提起诉讼,或代理被告向有关法院应诉提交必要的证据。
第十五条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律师依法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十六条 律师应将案件代理思路在出庭十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予出庭三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若该案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讨论程序。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负责人主持在律师出庭前五日内进行庭前合议。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三日前履行庭前合议程序。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理人职责。
第二十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出庭前三日内,应与委托人交换案件代理意见,及时统一双方的代理思路。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出庭后五日内,应根据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的代理思路,集体讨论意见,庭前合议记录以及出庭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并抄送委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经委托当事人许可,律师应当为其领取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及时转送委托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二审程序或执行程序比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