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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诉讼代理案件、仲裁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诉讼代理案件、仲裁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委托代理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参与委托代理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2.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又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
  3.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代理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
  第十一条 律师应全面、客观、合法、及时地收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第十二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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