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2.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3.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动员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1.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售,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3.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4.法庭对案件调解,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八、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1.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第二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2.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九、结案
1.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律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结案细则,以使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2.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3.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文书材料不齐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案件无关的重复材料。
4.案卷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誊写清楚工整,底稿和印件同时入卷(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对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抄件。
5.结案时要写出结案报告(办案体会),经主任审批以后交内勤保管并由财务人员计算必须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