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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收案程序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a)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d)代为反诉;
  (e)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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