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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劝告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第二十三条 律师应按时出庭,并要服装整洁、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第二十四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八章 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文明,态度谦虚,说明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签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第二十八条 法庭对案件调查,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说明委托人接受法院的合理调解方案,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参加庭审活动要做出简要的出庭笔录,能反映出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内容,重点是反映出律师本人的活动情况。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三十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明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提供其代理人,参加第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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