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愿意。
第五章 调查
第十四条 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五条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六条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十七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写出代理词,由所在部部长审阅,部长承办案件的代理词由主任审阅。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于本案的某些问题的认定自己没有把握或查不到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时,应向部长汇报,集体讨论确定代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