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现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则,应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不同事项,分别授予不同权限进行委托。
第三章 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第八条 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第九条 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全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的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全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第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章 阅卷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