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信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5.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明显无理的案件。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先由接待人员向当事人问明案情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向该部的部长介绍,由该部部长指派承办律师,如部长本人承办需经主任、副主任审批。
3.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两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应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统一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