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等材料;
4.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5.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法院领取起诉书;
2.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
3.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收集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5.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
第十四条 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时应取得有办案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本人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并由两位律师进行。
第十六条 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进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时,必须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并经其本人同意方能进行。
第十七条 律师应将案件辩护思路在出庭十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出庭三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若该案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讨论程序。
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负责人在律师出庭前五日内进行庭前会议,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出庭三日前履行庭前会议程序。
第二十条 律师在出席后五日内,应根据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的辩护思路、集体讨论意见,庭前合议结果以出庭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领取判决书。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安机关作出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后三日内,应与当事人联系,听取其对律师代理或辩护的意见。并向其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