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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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