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3.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之后,应及时指派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
  第七条 1.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2.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3.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下列概况: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及生活状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在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并建立客户服务档案。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检查考核服务质量、帮助总结工作,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1.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