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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主为、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 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三、帮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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