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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 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 工作的程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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