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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 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 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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