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