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