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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五)

  第八十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将分支机构的发展计划、工资、分配方案、财务业务管理措施报合伙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实施。人员变动、重大业务事项应随时或定期向合伙所主任报告;财务应每月向合伙所财务部报告并接受合伙所财务的随时检查、指导与审计。其他重大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随时向合伙所主任报告。
  第八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做工作报告,工作报告须全面反击分支机构的各方面的情况。
  第八十二条 分支机构中除本合伙所的合伙人外可以单设合伙人,但设置方案必须经合伙所合伙人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通过。单设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由本合伙所会议决定,不另立协议。单设合伙人只参与本分支机构的利润、收益分配且仅对分支机构的损失、亏损与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单设合伙人的身份有别于本合伙所合伙人,其身份不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有效法律文件、决议、规章等不得与本合伙所的相关规定冲突;本合伙所合伙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当然对分支机构及人员产生效力。
  第八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分支机构单独核算,其年度利润分配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九章 执业律师及其他人员

  第八十六条 合伙所全部人员分为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业务人员由专职执业律师、律师助理、法律秘书构成。行政人员由行政主管、行政助理、财务人员、勤杂人员构成。该条所列人员称为合伙所正式员工。
  第八十七条 除合伙人外,合伙所与上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上述人员依聘用合同享受有关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十八条 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第八十九条 合伙所可每年限额接受实习学生,合伙所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由实习合同决定。实习学生不享受第九十八条所列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九十条 来合伙所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第九十八条所列人员的福利、待遇。试用期间试用人员的权利、义务、待遇由合伙所决定。试用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6个月。
  第九十一条 合伙所全部专职员工,应遵循忠诚原则在合伙所中确实投入其在本合伙所全职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职工作,除非得到合伙所的事先同意或疾病和其他合理理由。
  兼职员工也应遵循忠诚原则,投入合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除非得到合伙所的事先同意或疾病和其他合理理由。
  第九十二条 合伙所全部员工应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不得损害委托人、合伙所的利益。正确处理好委托人利益、合伙所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
  第九十三条 合伙所全部员工应严格保守委托人、合伙所的业务、商业秘密。
  第九十四条 合伙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九十五条 合伙所有权对不胜任工作、疏于履行职责、违纪、违法的聘用人员依法予以解聘。
  第九十六条 合伙所设立专业培训基金,鼓励全部人员在职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十七条 合伙所鼓励执业律师向专业化发展,成为懂政治、懂经济、通外语的专业型法律服务人才。
  第九十八条 在合伙所连续服务 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合伙所为其加投商业养老保险,具体加投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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