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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五)

第六章 律师大会

  第六十六条 律师大会由全体执业律师组成。由所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十七条 律师大会有以下职责:
  a.对每年度申请加入合伙人的执业律师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
  b.每年度可推选出2-3名非合伙人执业律师列席除议定第五十二条款c、d、e、g、n、o、p、q事项外的合伙人会议。
  c.监督本合伙所的组织和行为,合伙人的行为是符合本章程规定,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所主任

  第六十八条 合伙所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合伙人担任,其中主任必须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主任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决定除应由合伙人会议决议范围外的有关行政、业务事项,对外代表合伙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六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一经合法程序产生,非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合伙所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履行合伙人的一般义务,不得中途变更。
  第七十条 合伙所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全体人员大会,分别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所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内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除两次定期全体大会外,主任可自行决定每月或每两月召开全体人员大会。会议内容以政治、形势、业务的交流、学习为主,具体安排须在年度计划中列明。
  第七十一条 合伙所每周召开各部门主任工作例会。会议由所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及具体时间由主任确定。合伙人应当参加每周工作例会。
  第七十二条 合伙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统一入帐的制度。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人事、财务、业务等的审批、管理模式,由所主任提议,经部门主任工作例会通过后执行,但不得与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有关内容冲突。

第八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职能部门

  第七十三条 合伙所设主任室。主任室由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室秘书组成。负责处理所内日常事务。
  第七十四条 以主任室名义发放的决定、通知、公告、通报等书面文件,由主任签发,对合伙所全体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节 业务部门

  第七十五条 合伙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若干专业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由业务部主任、执业律师、律师助理、法律秘书组成。业务部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伙人会议决定,其他人员由业务部主任提名、主任决定。
  第七十六条 合伙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组,对合伙所的发展、业务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节 分支机构

  第七十七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合伙所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提议合伙人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可行性报告,供合伙人讨论、表决。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地点;
  b.设立的宗旨;
  c.拟派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
  d.市场预测;
  e.开办费用;
  f.资金来源;
  g.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须以扩大服务领域,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利于合伙所的整体发展为宗旨。
  第七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须为合伙所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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