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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五)

  a.监督财务执行情况,就重要财务事项提出纠正与否决建议并及时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b.监督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决策,就重大行政、业务事项提出纠正与否决建议并及时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c.担任分配委员会主任。
  合伙人会议主席行使上述a、b项职权时,一经发出书面纠正或否决建议,原决定暂停执行,但其必须在24小时内召开合伙人会议对纠正或否决建议进行表决,该合伙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未在24小时内召集会议或召集不成或未能通过,则纠正或否决建议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的所有表决均采取书面无记名方式(合伙人另有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除外)。因特别情况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投票表决或采用传真表决事后补签的办法。
  第五十三条 涉及到与某合伙人合伙身份(仅包括退伙、除名、中止、退休)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表决结果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为书面的,且应在结果做出后的7日内做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有关争议的解决条款解决。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设秘书一人。其职责是通知、记录(录音、录像)、收集、保存资料,向合伙人会议、合伙人提供查询资料,解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五条 秘书应将合伙人会议形成的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于会议当时或当日出席的合伙人签署,特殊情况下不得晚于次日。
  第五十六条 各合伙人的申请、通知、建议、委托书等文件送达至合伙人会议秘书即视为送达至合伙人会议。
  第五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
  第五十八条 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五次,分别在每年的2月、4月、7月、10月、12月份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提前或推迟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会议时间、地点及须经定期会议表决的事项或方案等须7日前由会议秘书书面通知各合伙人。
  第五十九条 经合伙人会议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的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表决事项或方案,除本合伙所合伙人协议中规定的合伙人会议主席就本所重大行政、业务、财务等事项提出异议须在一定时间内召开的临时合伙人会议外,须在24小时前由会议秘书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前述第四十八条款中的a、c、d、g事项不得在临时会议上表决。
  第六十条 合伙人会议下设分配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分配委员会由高级合伙人、财务主管、一名一般合伙人组成,任期一年。一般合伙人的选定采用抽签方式。分配委员会的主任由合伙人会议主席担任。
  第六十二条 分配委员会的职责为向合伙人会议提交;
  a.年度利润分红草案;
  b.合伙人月工资(包括各项补贴)标准及各项福利、保险调整计划;
  c.每年度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办法及工资、补贴发放标准。
  供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
  第六十三条 财务委员会由高级合伙人、财务主管、行政主管、一名一般合伙人组成,任期一年。一般合伙人的选定采用抽签方式。财务委员会的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财务委员会的职责为:
  a.向合伙人会议提交:
  ①增、减资草案;
  ②预算草案;
  ③合伙人财务开支审批办法;
  ④委托独立审计建议。
  供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
  b.监督本所财务工作。
  第六十五条 分配委员会与财务委员会的主任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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