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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五)

  第四十一条 后加入的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的股份时,受让数额、方式须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加入合伙人因无人出让股份而无法持有股份时,适用合伙所增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收益与合伙人年终分配不挂钩。合伙所每年向出资人支付年收益率为 %的出资收益。该笔支出作为合伙所的营运费用。
  每年的出资收益支付时间为该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支付的出资收益可以是现金或实物,具体支付方式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归个人所有的不做为出资的财产,因本合伙所业务需要需由合伙所使用,则参照本合伙所出资收益率计算租赁费。具体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时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每个合伙人持有股份的上限为 股,现持股超过 股的合伙人须在三年内分次将多持股份出让给其他合伙人。无人受让,适用减资程序。

第二节 增资、减资

  第四十五条 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减少、增加出资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减少、增加的数额及减少、增加后各合伙人持股数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减、增资程序
  a.财务委员会编制减、增资草案;
  b.于合伙人会议召开7日前将草案提交给各合伙人;
  c.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
  第四十七条 减、增资方案内容
  a.减、增资原因;
  b.减、增资时的资产负债表;
  c.拟减、增资数额;
  d.现合伙人持有股份情况;
  e.减、增资后,合伙人持有股份情况;
  f.增加资金的用途或减资的资金来源;
  g.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八条 合伙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合伙所的发展;
  b.选举合伙人会议主席,决定执行合伙所事务的合伙人人选,各职能委员会的组成,选举所主任、副主任;
  c.决定合伙所年度利润分红方案;
  d.决定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退休;
  e.决定合伙人身份的中止;
  f.决定合伙所名称的改变;
  g.决定修改合伙协议与章程;
  h.部门设置,分所设立、撤销;
  i.决定合伙所的终止;
  j.决定转让、处分合伙所知识产权或一次性转让、处分、购置价值超过  万元以上的资产;
  k.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组建律师服务机构集团;
  l.决定增资、减资;
  m.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行政主管、财务主管;
  n.合伙人间股份的转让;
  o.出资收益的支付方式;
  p.决定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q.确定合伙人会议秘书;
  r.通过年度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s.其他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其中第d、f、g、j、l、p、q事项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a、b、c、e、h、i、k、m、n、o、r、s事项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人一票制。当出现上述事项经两次投票不能通过时,采取高级合伙人一人二票制,再次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如果合伙人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本合伙所章程,致使本合伙所遭受损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合伙人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每次合伙人会议可记录、录音、录像,但每次必须做出书面文字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和记录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并以书面文字记录为准。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设主席一人,合伙人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由合伙人中持有股份最多者或在持有股份最多的合伙人中选举担任。主席行使职权的范围为除第四十八条款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内容外的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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