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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五)

  a.学习、进修;
  b.患病。
  中止合伙人身份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中止期限自合伙人会议决定中止之日或实际离岗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以自动退伙处理。因a项原因申请中止,须提前3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
  第二十四条 中止期间,原则上该合伙人不享有分红及福利,但享有各项保险及出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因业务的连续性或个案的需求,中止后合伙人对个案有实际付出或贡献,应参照专职聘用律师的最高档享受有关报酬或待遇,或根据情况选择:
  a.高级合伙人领取中止时工资(不包括补贴)的一半;
  b.一般合伙人领取中止时工资(不包括补贴)的三分之一。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个人申请,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止期间,该合伙人不承担合伙所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该合伙人的工作有关的除外),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属中止期间产生的合伙人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中止期间,视为该合伙人承诺放弃独立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推定为合伙会议中的多数意见;涉及与该合伙人身份有关的表决时,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时通知该合伙人。该合伙人应将中止期间的有效通知送达方式、地点,书面告知合伙人会议秘书。
  第二十八条 中止期间,不允许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其他经营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连续5年内不得两次申请中止。
  第三十条 中止申请应写明中止原因、中止期间、中止期间独立表决权的放弃,中止期间通知送达的方式、地点、工作交接安排等。

第五节 合伙人退休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人可申请退休:
  在本合伙所担任合伙人满20年,且年龄在60岁以上(含60岁)。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退休后,对合伙所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务的产生与该合伙人的工作有关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退休,合伙所应与其进行结算;退休合伙人有权取得在合伙所的财产份额。退休时有未了结合伙所的事务,待了结时结算。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退休后,除继续享有有已有保险外,享有领取在任合伙人月工资(不包括补贴)的平均数或本地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 倍(以两者中较高为准)的月工资的权利。该工资的领取期间为自退休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除前述外,退休后,不再享有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退休后,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符合聘用条件的退休合伙人可由本所聘用。

第四章 合伙所资产

第一节 出资、合伙所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合伙所将所有出资折合成股份100股。根据目前业务发展状况,决定将本合伙所合伙人出资总额上限定为人民币  万元,每股价值为  元。
  第三十七条 合伙所存续期间,每个合伙人必须持有合伙所股份,最低持股数为1股。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所的财产。
  合伙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所清算前,任何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所的财产,不得挪用、私分、转移、私自处分合伙所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合伙所不允许非合伙人出资。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质押,其在合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四十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合伙人退出或被除名,必须同时转让其在合伙所的股份。当合伙人无人受让时,适用合伙所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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