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合伙人会议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入伙条件,按申请的时间顺序逐人评议、讨论,最后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加入的合伙人的持股份额及出让人出让数额或增资方案。
f.由合伙人会议主席将表决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由会议主席主持新加入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及章程的仪式。签署协议时,新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所的财务状况及业务状况。
g.由新加入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决议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出让股份合伙人或合伙所缴纳受让股份款项。二个月内未缴清,视为自动放弃入伙。
h.由新加入合伙人签署协议、章程,并缴纳股款后,由合伙人会议秘书在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i.由合伙所财务部向各合伙人出具全体合伙人(包括新加入合伙人)现持有股份数额证明,该证明由合伙人会议主席签署。
新加入合伙人入伙时间统一为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次年的1月1日。即自该时间起,新加入合伙人依照合伙人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入伙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个人简历;
b.个人认为符合入伙条件的逐项说明;
c.入伙目的;
d.欲认购(或受让)股份的数额;
e.缴纳认购(或受让)股份款项的来源;
f.承诺承认并遵守现合伙人协议和章程的说明;
g.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节 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
第十七条 合伙人基于自身意愿可书面申请退伙。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a.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丧失;
b.因病或其他事由难以继续在合伙所工作或连续二年每年执业时间低于六个月;
c.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条件:
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所的财产份额。
d.年满六十五岁;
e.其他应该退伙的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
合伙人退伙须提前九十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退伙申请,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做出时起算。符合第十八条款的情况,合伙人退伙以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合伙人除名的条件: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者;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所造成重大损失者;
c.无故旷工或未经规定程序申请擅自离岗一个月以上经规劝无效,或连续两年未适当履行合伙人义务;
d.不遵守合伙协议或品德恶劣,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提议者;
e.其他应当予以除名者。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除名的程序:
合伙人除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并由合伙人会议秘书书面(含公告)通知被除名人。除名自通知送达时生效。其中公告送达方式及生效时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或除名的后果:
a.合伙人退伙后,可以继续受聘合伙所担任专职或兼职律师;合伙人被除名后,合伙所不得聘任。
b.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应按退伙或被除名时的合伙所财产状况与合伙所结算。退伙或被除名时有未了结的合伙所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c.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合伙所的知识产权除外),并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
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所财产小于合伙所负债的,退伙或被除名人应按合伙人协议承担债务。
d.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所中应当分割、收益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四节 合伙人身份的中止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事项之一,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书面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