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三)对事务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不得相互诋毁,应当互相尊重;
(四)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五)禁止合伙人以自己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六)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七)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九)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十)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一)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十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重大疾病而不能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时,保留合伙人的资格,离职期间对事务所不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待恢复在本所律师执业时,继续享有合伙人的权利和承担合伙人的义务。
第七章 律师大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大会由在本所注册的全体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是事务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律师大会对事务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八章 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本所吸收新合伙人,须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新合伙律师须品行端正,业务精进,在本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合伙律师须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份额,按照本所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再加入合伙律师对其加入前的事务所利益和债务,不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产生退伙的效力。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