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定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四)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律师;
(五)决定非合伙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
(六)以会签的方式批准办公费用的财务报销;
(七)其他重要行政事宜。
第十六条 管委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管委会形成决议和行使权利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十九条 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任职期间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第六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本所章程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和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七)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八)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九)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