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三)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四)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五)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六)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八)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一)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四)项权利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退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十条所列款项第(一)、(二)、(四)、(七)、(十)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行使权利。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事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合伙人会议在全体律师中选举组成,人数三人或五人,管委会主任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委会负责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五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编制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