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枕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以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逐步定位于金融证券、房地产和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方向上,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开办资金数额、来源
第七条 本所由全体合伙人筹资 万元作为开办费用。由各位合伙律师按比例认缴,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 各合伙律师必须按协议约定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