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职行政人员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行政人员的劳动报酬核定、调整及支付方式;
6.专职行政人员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行政工作人员报酬实行岗位工资制,可以一人多岗。
第六十五条 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第一线服务的思想,服从工作安排。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义务的,可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解聘;对工作优秀的按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为提高事务所总体素质,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本所鼓励行政工作人员进修法律专业课程或为提高本职工作能力的业务专业培训。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享受与专职律师的同等待遇。
第六十七条 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章 财务、审计与分配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所建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七十条 本所在每一财务年度末,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全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事务所财产进行核定。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时,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重新核定全体合伙人的共有的财产份额。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收益由劳务报酬和利润分配所组成。
合伙人劳务报酬在各自执业收入 %内按月分配。
利润分配方式为预分和年终结算相结合,预分时的比例,按照每一财务年度或合伙人增加、退伙时,合伙人会议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对本所当月税后不高于 %的利润进行分配,年终结算时的比例,按照合伙人会议对该财务年度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多退少补,按实结算。
合伙人年度执业收入不满人民币 万元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七十二条 不能列入公摊成本的个人办公费用,由合伙个人负担,具体细则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所聘用的专职、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以其工作数量、质量为依据进行分配。劳务报酬的分配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上述人员可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