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律师助理和业务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具有律师资格并有志于成为本所专职律师但尚无律师实务经验的人员,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受聘成为本所律师助理。律师助理须与本所签订律师助理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工作,律师助理须在指定律师的带领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四条 律师助理在担任助理期间,按合同规定,由事务所发放固定报酬,并视业务能力和办理律师业务的业绩获得奖励。律师助理享受与专职律师同等福利、劳保待遇。
第五十五条 律师助理的工作由指定律师考核,作为申请成为专职律师的条件。律师助理业务能力突出,有条件成为正式执业律师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成为专职律师。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律师资格但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专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志于协助本所开拓律师业务且确有实效的专业人员,可受聘成为本所业务顾问。业务顾问须与本所签订顾问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务顾问在聘用期间,根据业务开拓的业绩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和奖金。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专职律师条件并自愿辞去公职,申请担任本所专职律师的,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为专职律师。
第八章 兼职律师
第五十九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聘请具有专长,政治素质良好,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担任本所兼职律师。
第六十条 本所兼职律师的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所专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兼职、特邀律师聘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根据合同和本章程规定计付。
第六十二条 兼职律师符合专职律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可吸收其为专职律师,并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本所签订专职律师聘用合同。
第九章 行政工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担任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
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行政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