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2.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6.拟定本所章程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