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变更,将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召开。经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五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
2.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5.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6.解释并修改合伙协议和章程;
7.选举本所主任,表决通过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决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职;
8.决定本所名称和住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本所的终止、兼并、合并等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合伙人的表决权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会议采用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含授权委托的)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对决议的事项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0项为过半数通过,第1项、第3项、第4项、第7项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为一致通过。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 本所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 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