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合伙协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之间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的合伙内容。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
3.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比例、及出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合伙人对本所财产的共有方式和继承、转让;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债务承担的方式;
7.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执业风险责任金的缴纳方式;
8.合伙人会议及议事规则;
9.管理机构和职责;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11.终止与清算;
12.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违约责任;
14.合伙的解释、修改;
15.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字,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