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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三)

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所的注册资金为  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  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  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 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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