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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二)

第七章 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行聘用合同制,择优招聘律师和其他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 本所聘任律师须有国外高等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国内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律师执业证。有特殊能力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二)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主任律师和管理和指挥;
  (二)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守律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 本所可聘任兼职律师和顾问。

第八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 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权。律师会议成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相结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员的报酬由主任律师决定,经律师会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所按规定向市司法局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 本所按一定比例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退休费、离职费、医疗费)、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取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所享有收费自主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会议参照国内规定和国际惯例决定。该收费标准可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所若因故无法继续开业时,由合伙律师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申请,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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