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
(一)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
(三)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五)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七)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报酬和待遇;
(八)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
(九)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
(十)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
(十二)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主任律师
第二十五条 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师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 主任律师可任命副主任律师,必要时副主任律师可代理主任律师职责。
第三十条 本所的所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 本所将不定期地召开全所业务会议,由本所律师会议成员、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和律师助理等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