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四章 律师
第十四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
(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二)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三)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四)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七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二十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第五章 律师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