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本所接受××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 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投资
第八条 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 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 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 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设立
第十一条 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 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