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事务所重要规章制度;
(二)决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辩护思路;
(三)决定对事务所专、兼职律师的内部奖励处罚措施;
(四)负责主、协办律师的评定;
(六)评定年度优秀律师;
(七)决定事务所经营管理过程中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扩大定期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任主持。经事务所主任提议或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合伙人扩大会议临时会议,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合伙人扩大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必须有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
第六章 全体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民主管理机构,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五条 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与律师福利有关的各项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选举产生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负责人,报所主任批准;
(三)对合伙人扩大会议各项决议进行质询;
(四)对合伙人扩大会议经营管理事务行使监督权;
(五)评定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体律师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终举行,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条 全体律师临时会议由合伙人扩大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师提议召开,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应向全体律师会议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全体律师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律师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