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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一)

  (七)其他开支: 元。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诉讼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举产生、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任主持。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由合伙人会议成员按所持事务所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合伙人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是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事务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组成。
  第十九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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