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开支: 元。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诉讼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举产生、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任主持。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由合伙人会议成员按所持事务所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合伙人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是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事务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组成。
第十九条 合伙人扩大会议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