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采取自愿的原则自由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所。事务所的财产由缔约律师依约按份共有,事务所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条 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和改革开放对法律服务的需要,为中外人士提供多层次、全方位、超前性的优质法律服务,引入风险机制、竞争机制、利益机制,聚集法律精英,广招社会贤达,创办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事务所经批准之日成立,受××市司法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事务所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受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事务所在业务范围内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执行职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录用、辞退工作人员;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适合本所情况的分配办法;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管理、处分本所财产。
第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事务所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据本所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事务所名称:
事务所地址:
第二章 开办经费金额、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 事务所开办经费由合伙人自行筹集,其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开办经费用于:
(一)租用办公用房间,租金 万元;
(二)购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四通打字机及普通办公用品): 万元;
(三)安装工作电话: 元;
(四)宣传广告费用: 元;
(五)装修办公用房费用: 万元;
(六)印刷有关文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