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才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表决时,董事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由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或违反本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所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主任由董事长兼任。主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所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所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本所财务等管理人员;
(七)本所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主任必须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本所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和经济实体组织任职。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所依法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所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做帐,做到住来帐目清楚,无误。
第三十四条 所有帐务向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告知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本所按纯收入的 %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所向股东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