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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样式二)

  第十三条 本所职员可以现金和实物认购股份。
  第十四条 股份可以在本所职员中转让。
  第十五条 当股东不再是本所职员时,可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本所其他职员,若转让给非本所职员本所不予承认。
  股东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当年业务收入基本任务百分之五十或者为本所带来其他利益的,由本所董事会负责按收购时股份价值对其股份进行收购。
  第十六条 股东是持有本所股份的本所职员。
  第十七条 股东姓名、住址、认购股份:
  发起股东于××××年×月××日前办好所认股份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
  (一)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二)分红权。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三)优先认缴、购买权。本所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转让股份时,在同等条例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四)查阅、建议、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本所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本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九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以所持股份对本所承担责任;
  (三)不得抽回出资;
  (四)保守本所经营、管理秘密;
  (五)不得在本所外从事与本所有竞争的业务;
  (六)股东应当参与本所经营。

第五章 权利机构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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