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作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吸引人才,提高竞争力,引进股份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合作律师事务所,是内部股份制法律服务机构,以全部资产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所的主管机关是××省司法厅。
第五条 本所只向内部职员募集股资。
第六条 本所总股份为 股,每股首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元。
第七条 本所的住所地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三)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委托,担任申诉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
(六)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第三章 股份认购和转让
第九条 本所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价格相等。
第十条 只有本所职员才能认购股份。
第十一条 本所职员认购股份后,由本所发给其股权证,并造册登记股权。
第十二条 同次认购的股份,每股认购价格相同。